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调入、调出我校及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党员,均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原则上应由党员本人办理。
第三条 转入我校的党员须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等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办理转入手续。组织关系不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的单位的党员转入我校,其介绍信“抬头”应为“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的单位的党员转入我校,其介绍信“抬头”应为“电子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
第四条 转出我校的党员由各单位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转往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介绍信“抬头”应填写“XX大学党委组织部”。其余单位的介绍信“抬头”应填写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等。介绍信有效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
第五条 在校内各单位党委之间转移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凭“电子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校内专用)”进行转接,介绍信“抬头”应填写转往单位党委名称,并加盖转出单位党委印章,介绍信有效期为15天。单位党委内部党支部之间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不必开具介绍信,只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党员支部关系变更。
第六条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实行集中办理。由党支部(辅导员)收集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交所在单位党委统一办理转入手续。各单位党委要认真审查新生党员介绍信和入党材料,如不符合规范和要求,应及时与党员原单位党组织联系,暂缓办理转入手续,待相关信息核准后,再办理转入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实行集中办理。除继续留在本单位党委继续学习或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外,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在毕业离校时都应从本单位党委转出。党支部应于毕业生离校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交到所在单位党委,党委汇总审核后,分别按照校内、校外两种情况统一为毕业生党员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和毕业后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地方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时,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原单位党委审核同意后,退回原介绍信,重新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学生党员出国学习交流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出国学习交流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由本人在所在单位党委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回国后应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党籍)手续。
第九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如本人申请,经离退休教职工党委审核批准后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学校延聘的教职工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后,其组织关系可留在原单位,延聘期结束后,应按要求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党员应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对确因不慎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在首次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之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原单位党委审核同意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后,给予重新办理。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将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党员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与党组织联系的,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过程中,党委干事要认真审核介绍信是否符合要求;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核实有关信息,避免发生错误。严禁给非党员身份的人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后,各单位党委应及时更新“电子科技大学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14年7月8日